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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 2出卖人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交部分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 4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5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仓、提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