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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 2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3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 4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 5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