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单位房改房的职工(无法提供政策性购房专用收据或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的)申请政策性购房提取时,按照以下情形之一提供相应要件的均可办理:
(A)购房合同或协议和购房收款收据
(B)提供房产证和购房收款收据
(C)购房合同或协议和深圳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对所在单位进行房改的批复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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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录入业务系统:待业务办结后,业务办理材料应和当日受理的其他归提业务材料一并进行归档,由初审柜员当天将办理单位缴存登记(专办员注册登记)业务的“()”缴存单位联电子档和纸质原件转给我中心跨省通办联系人。
- 2审查要点:职工委托配偶办理的,核查是否一并提交了配偶的身份证件扫描件及复印件、结婚证扫描件及复印件。
- 3我中心跨省通办专柜受理购买深圳市辖区内住房的异地缴存职工的申请,对职工身份及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监管平台及邮递方式向属地中心发送职工申请,请属地中心出具异地贷款职工缴存使用证明。
- 4柜员需通过“共贷人”方式办理:
- 5对商品住房的认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购房合同对房屋用途记载为住宅、单身公寓、单身宿舍、公寓或宿舍的即可直接判定其属于《提取规定》认定的商品住房,无需审查土地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