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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中,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

(A).10%

(B)20%

(C)

(C) 30%

(D)D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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