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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买卖不按单位定价之特定物时,即使在合同中曾指明出卖物之数目、重量或度量,而所指明之内容与实际不符,买受人仍须支付所订立之价金,然而,如实际数量与合同内所表示之数量相差逾( ),则价金须按比例增减。

(A)二十分之一

(B)十分之一

(C)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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