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不实手段对自己的商品、服务做虚假表示、说明或者承诺,或者不当利用不同类别的商业标识制造市场混淆,使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该经营者的行为属于
(A)混淆行为
(B)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
(C)虚假宣传和虚假交易行为
(D)商业贿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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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药品经营企业的()对本企业的药品经营活动全面负责。
- 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商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部门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以及对涉案药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予以协助。
- 3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销售。
- 4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分类码、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 、生产地址和生产范围、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项目。
- 5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应当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