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2013年6月与乙合谋共同诈骗张某30000元。甲、乙平分各得15000元。在审査本案期间,甲主动交代曾在2010年3月间诈骗王某4000元的犯罪事实。在处罚甲诈骗罪时其犯罪金额应为( )。
(A)34000元
(B)30000元
(C)19000元
(D)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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