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新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试题
- 1受理注册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以及注册申请人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质量管理能力等进行审查。
- 2国家建立医疗器械职业化专业化检查员制度,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及时进行收集、分析、评价、控制。
- 3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4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单位和检验机构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禁止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件。
- 5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目录以及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有关的规范,应当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专家、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消费者、行业协会以及相关组织等方面的意见。
- 6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