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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A)对

(B)错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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