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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商标局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收到撤销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的,经( )批准可延长三个月。

(A)商标局局长;

(B) 商标评审委员会主任;

(C) 商标评审委员会;

(D)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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