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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前妻林某婚生子陈某宝(7岁)并由林某抚养,林某与王某再婚后,王某擅自将陈某宝改为王某宝。陈某诉至法院,法官认为,陈某宝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变更姓名需要由亲生父母同意,故判决林某恢复其子原姓名。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判决是规范性法律文件

(B)法院判决体现了法的评价作用

(C)姓名权具有相对性

(D)陈某宝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享有任何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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