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有云:“不应得为条,杂犯轻罪,触类弘多,金科玉条,包罗难尽。其有在律在令无有正条,若不轻重相明,无文可以比附。临时处断,量情为罪,庶补遗阙,故立此条,情轻者,笞四十;事理重者,杖八十。”对此,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
(A)与“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功能重复
(B)判断“情轻”“情重”的标准是律文规定
(C)目的在于弥补立法漏洞
(D)主要适用于严重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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