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的情形有哪些?
答:对党中央、上级党组织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的;在接受问责调查和处理中,不如实报告情况,敷衍塞责、推卸责任,或者唆使、默许有关部门和人员弄虚作假,阻扰问责工作的;
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加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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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 2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 3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
- 4党的思想建设缺失,党性教育特别是()流于形式,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 5启动问责调查后,应当组成调查组,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查明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问题,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正确区分贯彻执行党中央或者上级决策部署过程中出现的执行不当、执行不力、不执行等不同情况,精准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责任分明、程序合规、处理恰当,防止问责不力或者问责泛化、简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