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男,2004年12月6日出生)与李某(女,2005年10月5日出生)系同学,二人从2017年7月开始谈恋爱。2019年7至8月间,张某与李某在李某家先后3次发生性关系。对张某的行为,处理正确的是()
(A)构成强奸幼女罪
(B)构成强奸罪
(C)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
(D)张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免予刑事处罚 【解析】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少男与幼女在恋爱过程中偶尔发生性关系,没有严重情节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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