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与乙女通过网聊认识,不久两人同居。同居期可,甲出资 6000 元,乙出资 2000 元,共同购买一台电脑。1 个月后,乙发现电脑不见了,甲告知乙已借给丙使用,不久即可归还。事实上,甲因急需用钱,将该电脑出质给了不知情的丙。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丙申请法院拍卖,由丁购得。乙得知后,与丙、丁发生纠纷。对本案的表述,正确的是( )。
(A)丙对甲所有的份额能够取得质权,对乙所有的份额不能取得质权
(B)丙取得该电脑的质权
(C)丁能够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理由是善意取得
(D)丁不能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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