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于(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会议通过,本法自( )起施行。
(A)2020年6月20日 十九次 2020年7月1日
(B)2020年6月21日 二十次 2021年1月1日
(C)2020年6月22日 十九次 2021年1月1日
(D)2020年6月23日 二十次 2020年8月1日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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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复审、复核机关应当撤销原政务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 2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予以()。
- 3公职人员二人以上共同违法,根据职务高低,分别给予政务处分。( )
- 4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公职人员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
- 5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