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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订)

关于在侦查期间会见被监视居住人,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辩护律师同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和同在住处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适用同样的规定

(B)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C)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D)辩护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向其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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