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 发行人违反《证券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 )
(A)责令改正,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B)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C)对从事或者组织、指使从事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用途违法行为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D)暂停或撤销发行人的发行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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