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刑事案件中,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A)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
(B) 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C) 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二十五万元
(D) 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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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2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证券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
- 3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 4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隐瞒甚至虚假披露关联方信息等手段,规避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对因非公允关联交易造成上市公司利益损失的,上市公司有关人员无需承担责任。
- 5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以上通过。
- 6上市公司应严格执行有关会计法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上市公司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可以有以下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