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不包括( )
(A)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B)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C)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D) 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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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予以撤换。99条(建议股东大会)
- 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批。
- 3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175条
- 4下列关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责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 5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
- 6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上述所称的重大事件包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