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试题
- 1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罚款。
- 2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 3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由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 4违法生产经营医疗器械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罚款。
- 5医疗器械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医疗器械( )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可能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活动,并向原生产许可或者生产备案部门报告。
- 6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