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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月至2003年1月间,丁薇利用担任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会计,且负责代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科技教育处财务账的职务之便,以发放“劳务费”的名义,采取编造“劳务费领取单”并伪造主管领导签字等手段,将单位的1.08万元据为己有,其行为构成 ( )

(A)贪污罪

(B)职务侵占罪

(C)盗窃罪

(D)挪用资金罪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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