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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到2016年,宋喆利用担任王宝强工作室总经理及经纪人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修某,采用虚报演出、广告代言等手段,侵吞王宝强影视工作室演出、广告代言等各项业务款共计232.5万余元。综上,根据《刑法》规定,宋喆构成( )

(A)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B)职务侵占罪

(C)挪用资金罪

(D)盗窃罪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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