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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等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高危和人员密集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C)内,按照所属行业、领域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现场动态监控,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设立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标志,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 3《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要求,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承包、承租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
- 5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 6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