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 2015年年底,朱某与某县食品总公司破产清算组签订租赁食品公司肉联厂(国有企业)的合同,租赁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16年11月,朱某伙同肉联厂的两名副厂长将两台机器及附属设备拆卸后变卖,三人私分卖得的货款3万余元。2017年7月,朱某写信给反贪局供述自己盗卖机器的行为但并没有主动到案,后被抓获归案。朱某的行为( )
(A)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B)构成贪污罪
(C)朱某租赁经营国有企业的行为,属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D)朱某写信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投案自首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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