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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 2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处所需处置费用( )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 )的,按( )计算。()(第112条)
- 3下列哪些单位和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第20条)
- 4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消除污染处理,方可使用
- 5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应当征求()等方面的意见。(第76条)
- 6《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生活垃圾处理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准。(第5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