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试题
- 1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2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生产工艺的,由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意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任停业或者关闭。
- 3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单位可以处所需处置费用( )的罚款。
- 4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5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 6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排放固体废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第11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