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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以下工作:
- 2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 3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 4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 6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可以受到( )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