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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第36条)
- 2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 3( )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最大限度降低固体废物填埋量。
- 4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5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和()的原则。
-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