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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81条)
- 2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3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 4实行固体废物减量化的根本措施是()
- 5()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 6废矿物油属于液体,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