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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可以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无害的工业固体废物。
- 2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 )。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第22条)
- 3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民财产安全时,生产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立即向()和()有关部门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有关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 4(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组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推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设施、场所建设运行规范,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加强监督管理。
- 6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