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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 2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 ),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备案。()(第63条)
- 3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应当征求()等方面的意见。(第76条)
- 4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生产工艺的,由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意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任停业或者关闭。
- 5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 6( )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