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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禁止()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第20条)

(A)任何单位和个人

(B)国家机关

(C)任何企事业单位

(D)任何科研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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