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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生活垃圾处理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准。(第55条)

(A)环卫部门和环保部门

(B)环卫部门

(C)环卫部门或环保部门

(D)环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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