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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0号(关于亚太贸易协定项下中韩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上线运行事宜的公告)规定,自2017年2月8日起,进口人申报进口《亚太贸易协定》项下韩国原产货物时,()

(A)如果海关已收到有关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且与进口人申报内容一致,海关不再要求进口人提交原产地证书正本。海关认为有必要时,进口人应当补充提交相关原产地证书正本。

(B)如果海关已收到有关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但与进口人申报内容不一致,进口报关单将做退单处理。

(C)2017年5月10日前,如果海关未收到有关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进口人仍可提交原产地证书正本申报适用协定税率。

(D)自2017年5月11日起,如果海关未收到有关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进口人应当按照海关总署令第18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原产地补充申报,申明适用协定税率,并可以申请办理有关货物的担保放行手续。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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