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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安全生产法》第10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 )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2生产经营单位做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该取得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同意。
- 3施工现场的照明系统宜使三相负荷平衡,其中每一单相回路上,灯具和插座数量(),负荷电流不宜超过15A。
- 4根据《安全生产法》第21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 )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 )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5根据《安全生产法》第4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 )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 6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