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全生产法》第10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 )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A)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
(B)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
(C)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八十
(D)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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