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全生产法》第67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 )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A)12
(B)24
(C)36
(D)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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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有关地方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2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成本中列支。
- 3根据《安全生产法》第21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 )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 )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4《安全生产法》第94条规定,对于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处( )的罚款。
- 5根据《安全生产法》,以下属于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的有( )。
- 6根据《安全生产法》第99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