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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前者印制的标准格式《货运代理合同》上盖章。《货运代理合同》第四条约定:“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乙公司支付货运代理费承担连带责任。”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在合同尾部签字。后双方发生纠纷,甲公司起诉乙公司,并要求此时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蓝承担连带责任。关于李蓝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抗辩事由,下列哪一表述能够成立?

(A) 第四条为无效格式条款

(B) 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在第四条处签字

(C) 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仅代表乙公司的行为

(D) 李蓝并未在合同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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