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村和李家村毗邻,李家村的用水取自流经张家村的小河,多年来两村经常因为用水问题发生冲突。2001年春,为根本解决问题,县政府决定将这条小河的水流交给乡水管站统一调配。张家村人认为:小河历史上就属于张家村所有,县政府无权将这条小河的水流交给乡水管站统一调配,遂将县政府告上法院。请问: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张家村告的有理,因为水流属于村民集体所有,政府无权收归国有
(B)张家村告的有理,因为这条小河的河床属于村民集体所有,这条小河里的水流当然也属于村民集体支配
(C)县政府的决定合法,因为水流属于国家所有,政府当然有权调配水的供应
(D)县政府的决定合法,因为水流虽然属于张家村所有,但李家村人也应享有喝水用水的权利,为解决李家村用水问题,政府可以将水流供应统一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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