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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复核、申诉期间停止处分的执行。消防救授人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 2对于本人的说明和申辩、其他党员所作的证明和辩护,应当认真听取、如实记录、及时核实,合理的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应当受到保护。
- 3消防救援人员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应当对其工资福利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后,监察机关应当将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人,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对其陈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记录在案。
- 5处理、处分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应当同本人见面。处理、处分的决定应当向本人宣布,并写明党员的申诉权以及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事实材料和决定可以由他人代替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 6给予消防救援人员处分,违法违纪问题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 形的,调查处理期限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