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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规定以下人员有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追究责任。( )

(A)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社长(或村级财务审批人)、财务审批联签人员,村出纳(村报账员、村助理会计),村经济合作社监督委员会主任(村民主理财小组组长)。

(B)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乡镇(街道)农经员和会计委托代理中心主任(代理机构负责人)、代理会计。

(C)县(市、区)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县(市、区)农业局(农办)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农经部门负责人、农经干部。

(D)以上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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