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见路边新架设的电力线路还不带电,私自割下200余米,价值1万余元。经查,该部分线路已经架设完毕并经电力部门验收合格,打算下个月通电。在审查中,甲某还交待,曾经在1998年4月盗割过一段国防通信线路,当时造成该线路通信中断3小时。在1998年8月曾经盗割过一段铁路专用电话线路,造成铁路调度工作中断,差点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甲某的行为:( )
(A)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和破坏通信设备罪
(B)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和破坏军事通信罪
(C)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军事通信罪
(D)构成盗窃罪、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和破坏军事通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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