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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于2017年5月1日提交了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该申请于2017年12月15日被授予专利权,其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包括独立权利要求1及三项从属权利要求2、3、4,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2、4,通过增加分别记载在原权利要求2、4中的技术特征,对从属权利要求3做了进一步限定作为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4月3日作出审查决定: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权有效,余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于2018年11月4日作出判决,驳回了余某的诉讼请求。余某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原权利要求1、2、4视为自2017年5月1日即不存在

(B)原权利要求1、2、4视为自2018年11月4日起不存在

(C)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自2017年12月15日起即存在

(D)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自2018年4月3日起即存在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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