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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  龙兴市甲商标代理机构,发现本市乙公司长期制造销售“梵莱”牌护眼灯,但一直未注册商标,甲机构建议乙公司进行商标注册,乙公司负责人项某未置可否。后项某辞职新创立了丙公司,项某委托甲商标代理机构为丙公司进行护眼灯类产品的商标注册。关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下列哪些表述不符合规定?

(A)丙公司委托注册“梵莱”商标,甲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委托

(B)丙公司委托注册“龙兴护眼灯”商标,甲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委托

(C)丙公司委托注册普通护眼灯图形作为商标,甲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委托

(D)甲商标代理机构可以自行注册“益目”商标,用于转让给经营护眼灯的企业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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