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有关要求参加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方可上岗工作。
二、凡患有痢疾、伤害、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症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到医疗机构就诊。
四、从业人员家庭成员中出现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对从业人员应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必要时暂时调离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