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幼儿教师
(B)父母
(C)祖父母
(D)主要抚养者
在托幼园所、社会福利及其他保育机构中,从事儿童基本生活照料、保健、自理能力培养和辅助教育工作的人员。
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1 年(含)以上。
(2)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学徒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