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为兴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股34%。2017年5月,汪某因不能偿还永平公司的货款,永平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汪某在兴荣公司的股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永平公司在申请强制执行汪某的股权时,应通知兴荣公司的其他股东
(B)兴荣公司的其他股东自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可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C)如汪某所持股权的50%在价值上即可清偿债务,则永平公司不得强制执行其全部股权
(D)如在股权强制拍卖中由丁某拍定,则丁某取得汪某股权的时间为变更登记办理完毕时
查看解析
参考答案
继续答题:下一题
更多2021破产法试题
- 1甲是A公司的股东,担任董事长,某日,甲向其朋友乙借钱,出具的借条写明甲向乙借款100万元,利率是2%,借期1年,该笔借款用于公司开发的新项目。甲将此事告知公司股东丙,现甲不能还款,对该笔100万元借款的清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2张某和李某共同出资设立一合伙企业,他们共同出资20万元,一年后获得经营利润2万元,还获赠一台电脑。那么,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 3甲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申请重整,其中欠乙公司无担保货款50万元。在重整期间,乙公司得到10%的货款即5万元,当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时,乙公司可以继续得到清偿的情形是( )。
- 4《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个普通合伙人
- 5某企业在人民法院受理其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限内非正常压价出售其所有的一栋办公楼,直至破产程序终结也未发现,对该企业的这一行为,表述正确的选项是()。
- 6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下列有关重整程序和和解程序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