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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郭某是某工商分局局长,分管注册登记业务。2013年底,其儿子的同学张某想开一家公司,得知郭某在工商分局担任要职,于是想得到郭的关照。随后,张某注册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多次找郭某的儿子联系,希望利用郭某的职权和关系为公司揽一些业务。郭某表示在自己的权力范围内,愿意供一些帮助,但同时提出,张某公司的一半股权须给其儿子,即公司利润由张某和郭某的儿子五五分成,张某表示以分红,就构成了受贿罪。通过张某公司获得328万余元"利润分红"。请援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应条款并进行分析。

答案:党员郭某是违反反廉洁纪律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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