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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甲患有精神病,其父高乙为监护人。2009年高甲与陈小美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2月陈小美以其双胞胎妹妹陈小丽的名义与高甲登记结婚,2011年生育一子高小甲。2012年高乙得知儿媳的真实姓名为陈小美,遂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陈小美将一直由其抚养的高小甲户口迁往自己原籍,并将高小甲改名为陈龙,高乙对此提出异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高甲与陈小美的婚姻属无效婚姻

(B)高甲与陈小美的婚姻属可撤销婚姻

(C)陈小美为高小甲改名的行为侵害了高小甲的合法权益

(D)陈小美为高小甲改名的行为未侵害高甲的合法权益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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